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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簽証--條約國人士的非移民選擇 

E簽証是根據美國與一國政府的通商條約﹐授予該外國公民 (national) 的一種特殊非移民簽証。因此﹐是否有資格申請E 簽証﹐以及申請何種類別的E簽証﹐首先要看國籍。台灣人﹐加拿大人等可以申請任何類別的E簽証。中國公民﹐香港居民等不可以申請E簽証。 

E簽証是一種工作簽証﹐比較類似于L簽証﹐除國籍要求外﹐比L簽證有很多靈活性。比如﹐沒有最長可以持有年頭的限制﹔可以直接向使館申請﹐不需要先經過移民局批准﹔不需要有一個外國母/子公司。對于中年來美﹐白手起家在美國開設生意的人﹐可以據此給自己提供一份工作﹐掙取養老金。 

E簽証有兩種﹐E1 條約貿易者(TREATY TRADER)和E2 條約投資者(TREATY INVESTOR)。條約貿易者E1要求該外國人在美國的生意的大部份 (超過50%) 是在美國和該外國人所在國之間進行的。生意的內容可以是物品﹐也可以是服務﹐包括銀行﹐保險﹐交通﹐通訊﹐數據處理﹐廣告經營﹐財務﹐設計﹐旅游﹐技術服務及轉移等等。交易量需要足夠保持連續的國際貿易。交易的頻繁程度重于交易的價值大小。E1 的要求將限制主要從事美國當地業務的生意。如果有困難滿足這一要求﹐E2有可能是合適的類別。 

條約投資者E2的要求偏重于投資方面。投資者必須已經﹐或正在投資相當比例的資本。金錢﹐設備和其它資產均可以作為投資資本。投資資本可以是借來的﹐但投資人必須自己承擔投資風險﹐也就是說貸的款不能以投資實物作抵押。該投資生意需要已經開始﹐否則也要非常接近開始﹐不能夠只是處于簽訂合同階段。生意的內容必須是商業或企業活動﹐不能僅僅是置產或股票買賣。在E2申請中﹐投資者特別要對“相當比例的資本”予以證明。在對E2審核中﹐移民局或使館將比較符合條件的資本的注入額﹐整個生意需要的投資額﹐與成功操作該生意需要的資本額之間的關係。一般說來﹐投資額越大﹐需要注入的資本比例越低。$100﹐000以下的生意有可能需要百分之一百的資本注入。 

E簽証持有人可以是投資者本人﹐也可以是僱員。如果申請E簽証的僱員非投資人﹐那麼投資人必須滿足下列要求﹕與僱員擁有同一國籍﹔具有至少50%的股份﹔即非永久居民﹐亦非美國公民﹔如在美國﹐持有E簽証。如不在美國﹐有資格申請E簽証。E簽証僱員的工作性質必須是高級管理人員或特殊技能人員﹐其工作對該美國生意起關鍵作用。 

兩個來自相同或不同條約國的投資者﹐如分別持有50%的股份﹐可以共同作為投資人申請E簽証。這也適用于夫妻共同投資的情況。夫妻可以分別持有E簽証。當然﹐由于E簽証配偶現可以申領工卡﹐申請人可以考慮是否還有必要夫妻單獨領取E簽証。 

E1或E2簽証持有人的國籍限制不適用于配偶和子女。配偶和子女可以是非條約國人﹐陪伴E合法居住美國。 

E簽証的有效期為兩年﹐之後可以兩年兩年在美國國內續簽﹐沒有續簽次數的限制。但是﹐由于E簽証是非移民簽証﹐無論持有E有多久﹐持有人都無法據此取得綠卡。E簽証可以配合移民申請﹐作為移民批准和配額到來前的居留和工作身份。申請人不必顧慮先遞交移民申請﹐後申請E簽証的移民傾向問題。法規(高于移民局和國務院的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不能因為已經遞交的移民申請﹐而斷然拒絕E簽証申請。只要E申請符合所規定的各項要求﹐E簽証申請仍然會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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