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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申請中的經濟擔保           樊貴琴律師

經濟擔保書是移民法中的一項重要文件。它的作用在於擔保有關外國人不會成為美國政府或社會的經濟負擔。 它用於眾多移民與非移民案件。一些特殊案件,申請人不需要證明自己不會成為社會的經濟負擔。 這些案子包括:自我申請永久居民的受虐待的配偶和孩子;自我申請永久居民的寡婦或鰥夫; 難民和政治避難申請者;美國軍人在朝鮮戰爭和越南戰爭中所生的孩子;適用其某些特殊法案的古巴人, 尼加拉瓜人和海地人的永久居民申請;以及1972年1月1日後來到美國并附合永久居住登記條件的申請人。

經濟擔保書常用的有兩種,即I-134和I-864表,兩者分用於不同情形。I-134用於申請非移民簽證, 比如商務,旅遊探親,學生,未婚妻(K1)簽證等,除K1簽證申請外,I-134只是選擇性文件,并非必須要求之文件。 擔保人可以要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最好與被擔保人有家庭或其他方面的長期密切關係。此外,I-134 亦用在職業移民的從屬利益申請人(配偶和孩子)的移民申請和抽簽綠卡登記中。如主要利益申請人的收入或資產按照聯邦貧困指導線核算欠缺, 可以尋找共同擔保人簽署I-134。根據以往的案例,簽署I-134并未對共同擔保人構成執行效力。

下面重點談一下I-864。所有1997年12月19日以後遞交的境外綠卡簽證申請(Consular Processing) 和境內身份調整申請(Adjustment Application)在下述情況下一律要求遞交I-864:

  1. 擔保人必須是定居在美國的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對居住在境外的公民或綠卡持有人需要在美國有住所, 并有證據證明該擔保人在採取切實步驟放棄國外住所;

  2. 只用於兩類申請中。第一,所有家庭移民類;第二, 職業移民中被申請人的親屬在移民申請的雇主生意裡有5%或更多的股份。這種情況下,該親屬必須作為擔保人。 唯一的例外是該親屬既非美國公民又非永久居民,且不在美國定居。

I-864表申請中,擔保人需要證明其收入或資產按照家庭人口計算超過聯邦貧困指導線的125% (100%如擔保人是現役軍人)。這裡所謂的家庭人口,不僅包括與擔保人同住一起的配偶、孩子及其他親屬, 亦包括其他依賴於擔保人生活的人,比如擔保人有法律義務支付贍養費的孩子,擔保人以前所作的被擔保人員, 其擔保義務尚未結束,以及目前申請的被擔保人及與其一起移民的家屬。

舉例說明,張先生係美國公民,與來自大陸的學生王小姐結婚,張先生為王小姐作移民申請并填寫 I-864經濟擔保書。張先生的母親張母,大兒子和女兒與張先生同住,張先生另有一小兒子與前妻居住。 張先生按法院規定每月支付小兒子的贍養費。張先生曾在三年前擔保申請其妹妹及全家共三口人移民美國。則張先生在 I-864下計算的家庭人口總數即,張先生本人,王小姐,張母,大兒子和女兒,小兒子,妹妹全家三口人,共計 9口人。按照2002年的聯邦貧困指導線要求,張先生需要有$41,875的年收入和/或資產,但是張先生的年薪只有 $35,000,無其他資產,還差$8,375。為幫助張先生,張母願意用其社會保險金的收入來補齊差額,張母便成為共同擔保人, 需要簽署I-864A。

擔保人可以將與其同住在一起的家屬,包括被擔保人的收入計算在擔保人的收入內,前提是該親屬在過去六個月住在擔保人家裡。 仍以張先生家情況為例,如果在張先生通知I-864前,王小姐已經在張家居住六個月之久,則王小姐在學校做助教(TA) 的收入便可用來補充張先生收入的不足。這條規定對於被擔保人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情況有著重要意義。比如,李先生是間餐館廚師, 與在餐館打工的服務員Nancy小姐(美國公民)結婚。Nancy收入很少,遠遠達不到聯邦貧困指導線的收入要求。李先生的收入便可用在 Nancy填寫的I-864中。由於滿足聯邦貧困指導線要求的時間是在進行調整身份(面試)時,并非在最初遞交的I-864 時,擔保人與被擔保人屆時很容易滿足同住六個月的要求。因此,如果最初呈交的I-864收入有欠缺,在面試時, 需要提供被擔保人的工作證明信及工資收入單。

如果無同住在一起的親屬或計算在家庭人口內的其他人願意或有能力簽署I-864A,擔保人可以尋找任何公民或綠卡持有者作為共同擔保人。 共同擔保人可以不只一個。每一位共同擔保人都需要單獨證明其個人收入或資產滿足125% 的聯邦貧困指導線的要求。

移民局要求擔保人在證明其收入中包括前三年的聯邦個人所得稅稅單及所有附件,目前雇主的雇佣證明信及前六個月的工資單。 如擔保人前三年的稅單顯示的收入不足以滿足聯邦貧困指導線的要求,但是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當年的收入將滿足要求, 比如在法學院讀了三年的學生,新近找到了一份律師工作,該擔保人便可用其目前的律師收入作為I-864要求的「收入」。 但無論如何,前三年的個人所得稅稅單還是必須呈交的。

被擔保人和提供了福利的政府或社會機構可以要求擔保人行使其擔保義務。其期限為被擔保人歸化為美國公民,或工作滿 40個工作季節(一般10年)止。兩者之一具備便可解脫被擔保人的擔保義務。任何簽署了I-864的擔保人,如地址有變動, 需及時向移民局遞交地址變更通知(I-865),以便移民局要求擔保人履行其擔保義務。

I-864經濟擔保書是調整身份和綠卡簽證申請中技術含量最高的文件。正確分析家庭人口和收入,確定是否需要共同擔保, 選擇合適的表格(I-864或I-864A),將會解決獲取綠卡最後一步中的許多麻煩,加快綠卡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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